“自融”是什么?平台“自融”会怎样?

“自融”是什么?平台“自融”会怎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以一个条文的篇幅,明文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融资。但纵览《办法》全文,诸多条文均印证、呼应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说,禁止“自融”乃是网络借贷业务诸多基本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派生原则。而最近,也有投资人提出“自融”是什么意思,问平台会不会出现自融情况?接下来,瑞鼎创投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什么是“自融”?

“自融”的典型形态

典型的“自融”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模式

网络借贷业务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是融资主体。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义及其经营内容为例,《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后段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从该定义及其经营内容来看,“自融”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资金作为网络借贷业务中的融资主体。

禁止非法集资客观决定禁止“自融”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可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主体不得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名义向公众融资。

此外,“禁止‘自融’”伴随着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忽视了合规性,若干企业直接设立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或通过协议安排等形式控制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更有甚者,若干企业通过上述网贷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吸收公众资金或骗取公众资金。

然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令禁止该行为,并对存在此种现象的平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瑞鼎创投作为走在国家合法合规路上的P2P平台,绝不知法犯法,明明知道自融性质的平台管理也会流于形式,风控不过关,很容易踩上“非法集资”的红线,那还去碰,这不是傻吗?所以瑞鼎创投不会去跟法律“硬碰硬”。合规一直是瑞鼎创投的行事底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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