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记者 杜鹏)25日,备受关注的“11·10”环境污染案在下陆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经过一天的开庭审理,涉案的李加牛、李峥、黄咏华等14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最终结果将择日公开宣判。
“11·10”环境污染案涉及6家被告单位、14名被告、49名受害人。8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庭审现场,座无虚席,5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14名被告人及其18名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案件发生地村民代表等150多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方下陆区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李加牛、李铮、黄咏华、张志文、刘先红、肖本道等14名被告人分别成立或经营了阳新县金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公司”)、阳新县银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源公司”)、大冶市力拓工贸有限公司、阳新莲花矿业有限公司、阳新县鑫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阳新县星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上六家企业均在阳新县大王镇、太子镇范围内非法从事冰铜、冰镍冶炼。在生产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距离建立生产厂址,未经环评擅自扩建生产线,燃烧自制含砷超标的原料,导致排放气体含砷浓度超过安全标准,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安装防治污染设备,放任砷污染物的排放,严重污染该地区环境,导致该区域49名村民中毒,造成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涉嫌犯污染环境罪。
公诉方同时还指控,被告金宝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加牛,被告银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峥和被告人柯春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讯问、发问,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环境污染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下午5时35分,随着审判长最后一次敲响法槌,历时7小时的“11·10” 环境污染案开庭审理宣告结束。
据了解,“11·10”环境污染案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刑罚裁量上无案例可循,因而本案的依法审判在全省、乃至全国对推动生态安全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该案的公审,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市坚持生态立市,依法治市的决心,对全社会将具有多重的警示和启示意义。
[来源: 黄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