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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4-12-08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长乐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区社区事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东方山风景区服务处,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实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下陆区纪委

  20141020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的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市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区纪委监察局针对领导干部在执行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范围包括区直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的,视情况开展约谈:

  (一)在政治思想、执行纪律、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

  (二)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信访约谈。区纪委监察局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廉政约谈。

  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调查中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发现有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及其它工作中存在问题,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安排纪委监察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约谈;

  (二)区纪委监察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约谈;

  (三)凡组织约谈,须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并提交约谈提纲,经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四)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区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职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约谈;其他班子成员,由纪委副书记约谈。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应作出解释和说明;

  ()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须告知其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时,须在办公场所进行,约谈人不少于2人,并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约谈时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备份留存。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需完成的工作事项:

  ()上交材料说明。必要时,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上报整改结果。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限期整改,上报结果。

  ()会议通报情况。 约谈对象应当根据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说明。

  ()核实问题线索。区纪委监察局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区纪委监察局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进行约谈的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对于进行约谈的对象,发现其存在违纪问题轻微,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

  (三)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下陆纪律检查委员会、下陆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区纪委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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