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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两家企业分包经调查确认给予行政处罚
日期: 2016-12-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下陆区财政局对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违反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两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这两家企业分别是中标“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一期)下陆区治理工程”第六标段的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和中标“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一期)下陆区治理工程”第七标段的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01110月在施工过程阶段,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和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下陆区政府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分包,涉及金额分别为394万元和407.01万元,违反了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约定。

  区财政局发现违法事实后,按处罚程序开展立案调查取证,在通过依法履行审查、行政处罚告知、决定文书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的,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咸宁市鄂南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和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处以1.97万元和2.04万元的罚款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陆区财政局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工作,在行政执法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树立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进一步维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撰稿:江波)



[来源: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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