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根据《黄石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黄政办发[2014]4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石市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工业企业停限产应急工作。
二、各级职责
(一)市环保、经信部门职责
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限产应急预案,负责对各县(市)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限产应急工作进行督促督办,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停限产应急预案的启动、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限产应急工作,按要求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限产应急预案,并对有关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停限产措施进行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在发生大气重污染时,按要求启动停限产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管理,确保预案落实到位,并按要求及时做好各项信息反馈。
(三)有关工业企业职责
切实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应急工作主体责任,按要求编制本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停限产应急实施方案,与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署责任承诺书,切实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自觉采取措施,落实停限产方案,确保达到污染减排的目标要求。
三、预警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机制
市经信委在接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预警通知后,于当日启动工业企业停限产督促督办机制,实施应急督促督办。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接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预警通知后,负责迅速通知辖区相关企业做好准备,各企业于当日24:00时前正式开始实施停限产措施。
(二)应急响应措施
对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其中:预警Ⅱ级,按照重污染天气停限产企业名单,对有关企业实施停产,对有关限产企业实施限产减排20%污染物;预警Ⅰ级,按重污染天气停限产企业名单,对有关企业实施停产,对有关限产企业实施限产减排30%污染物。
(三)有关要求
1.应急响应启动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点的生产装置停产,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并指导企业依法执行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活动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值班,严守工作纪律,24小时处置有关应急事务。
3.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有关部门、企业之间的通信联络要保持24小时畅通。
4.应急响应期间,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每天11:00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经信委报送前一日本地停限产的执行落实情况;预警解除后第一天15:00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经信委报送整个预警期间本地企业停限产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监督追责
市环保、经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限产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对各县(市)区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并报请有关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来源: 黄石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