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08日 星期一 黄石天气: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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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下陆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 2014-12-0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陆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泄漏等事故、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下陆地区大冶湖流域突发性污染事故、事件。

  4、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局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刘桂友

    副组长:伍康  曾月明

    成员:李小红   朱立新   詹骏   阮航   李详时   李丛春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有关的突发性污染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1)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领导全分局环境应急工作,负责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与控制;

  (3)批准启动本预案,批准应急状态结束,对外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4)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政府、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5)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时,直接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和控制等任务。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报政府,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局应急领导小组按本预案行使相应的权利。 

  3、 各成员职责

  (1)设立应急办公室和应急分队,本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迅速赶赴现场、并积极处置;

  (2)发现或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并确认后,按规定报告; 

  (3)配合上级环境应急中心做好处理、处置工作; 

  (4)做好辖区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环境污染隐患,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5)组织、指导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及预案演练;

  (6)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4、 有关科室职责 

  (1)值班室负责接警和通知等应急值班工作; 

  (2)局办公室负责车辆、应急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3)环境监察一室参与提出对污染事故肇事单位的限期治理; 

  (4)执法室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5)执法室指导事件的调查、取证、资料收集及对事故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等工作; 

  (6)执法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程序

  1 、接警和通知 

  值班人员接到污染事故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迅速通知发生事故的环保部门负责人,同时向上级环境应急中心报告。 

  值班人员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以下内容: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及状况、事故是否可控等。 

  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知后,第一时间要派出本单位应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视现场状况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同时迅速报告上级环境应急中心。 

  2、 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一般(Ⅳ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县(市)、区环保(分)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黄石市环保局环境应急中心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局环境应急中心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报告黄石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部报告。

  (2)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3)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3、 应急预案的启动 

  各应急分队接到命令后速派人员赶赴现场,收集事故的污染程度、波及范围及对周围人群的威胁程度等信息,向上级环境应急中心报告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局环境应急工作组作出预警级别的初步判定并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属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实施本预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立即上报政府,由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按有关规定报省环保厅、环保部。 

  4、 基本处置要求 

  (1)相关科室接到局应急与信访中心的通知后,立即集结人员,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具和仪器设备,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局环境应急工作组依据现场情况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指挥长,必要时可指定其他人担任。

  指挥部负责提出现场处置以及应急监测措施;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控制、划定紧急隔离区,组织对肇事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和依法处理,监督其消除污染。

  (3)环境监察应急分队按照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承担如下任务: 

  ①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信息、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和预警等级建议;

  ②初步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

  ③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分析、报告等工作。

  (4)环境监测应急分队按照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承担如下任务:

  ①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监测报告等工作;

  ②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定性和定量监测,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预警等级建议和环境污染监测数据; 

  ③及时报告污染情况的动态发展,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和发展趋势,提供决策依据。 

  (5)环境应急现场专家主要职责:

  ①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评估,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②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③指导应急分队进行现场处置;

  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环境受污染程度的评估。

  5、 扩大应急 

  应急分队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应急与信访中心发出请求。如果事故发生现场的污染程度不断加剧,局应急与信访中心应报局应急领导小组,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确定事故级别,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上报至政府,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同时按相关规定上报环保部、省环保厅。市政府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 

  6、 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信息发布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污染监测数据、现场调查情况和应急专家意见,提出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的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后决定发布警示公告。

  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组织各应急分队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局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新闻发言人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对外发布突发一般环境事件信息。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未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传播和发布相关信息,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7、 污染跟踪

  应急监测分队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报告,包括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等,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确认污染消失。

  8、 污染警报解除

  污染警报解除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监测数据报应急领导小组,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发布。

  9、 应急结束 

  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装置已处于安全状态;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有关部门已采取并继续采取保护公众免受污染的有效措施;已责成或通过了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的环境恢复计划,环境质量正处于恢复之中时,各应急分队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建议,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10、调查取证

  全程详细记录污染事故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内容,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尽可能采用原始的第一手材料,科学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涉案人员作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11、结案归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归纳、整理,由局环境应急工作组形成总结报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来源: ]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