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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7-08-3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笫649号令)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笫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大冶市和阳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及孤儿养育标准进行调整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石城区社会救助标准。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月人均580元调整为6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4680元调整为558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8800元调整为10560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240元/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990元/月。

  二、大冶市社会救助标准。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月人均480元调整为57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4680元调整为558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9300元调整为11112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140元/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830元/月。

  三、阳新县社会救助标准。阳新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月人均420元调整为5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3200元调整为420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5800元调整为6600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000元/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600元/月。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黄石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1050元调整为1120元;大冶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864元调整为1026元;阳新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800元调整为900元。

  新的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开发区托管的金山街办、汪仁镇、章山街办、太子镇、大王镇和金海开发区按城区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标准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来源: 黄石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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