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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新办法出台
日期: 2017-09-1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市财政局对2007年出台的《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制订了《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印发执行。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的《办法》从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原细则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市财政部门代表政府集中管理,新办法明确由各资产使用占有单位对资产管理负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负具体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职责。 

  二是权力适当下放。按照“放管服”要求,参照省财政厅两个管理办法,将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给主管单位,财政部门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督,进一步强调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新办法将主管部门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过去的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不含土地、房屋、车辆);财政部门权限调整为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报政府审批。市级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方面,原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资产出租出借一律需经财政部门审批。新办法规定,对单项房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对市属职业院校和医院完全放权。 

  三是程序更加明确规范,要求更加严格。原办法对资产使用处置要求比较系统,资产收益可返还;新办法对单位使用、处置方式都一一予以明确,对申报材料明细、合同签订程序和期限、拍租、评估等程序均予以了规范明确,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来源: 黄石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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