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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行省级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的决定
日期: 2017-05-2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根据《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推行省级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安排要根据当年的财力,以收定支,量力而行。财政支出要优先保证工资发放、社保支出、政权机关运转和法定支出。所有财政供给的省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都要逐步实行部门预算。部门全部收支都要在部门预算中完整地反映出来,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要以科学的支出标准、预算定额和项目择优排序制度为基础,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两上两下”(即第一次部门报送自编的部门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反馈后进行调整;第二次部门报送调整的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汇总审核,提交省政府审定后正式下达)的程序编制下达。

  二、强化综合预算,统筹预算内外财力

  部门预算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基金收支、预算外资金收支、经营收支等所有收支内容,改变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的状况。各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要根据综合财力及项目发展的轻重缓急,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脱钩。

  三、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要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明确省级财政支出责任,规范省级财政支出行为和供给范围。对此,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编办等部门认真研究界定。要加大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省级不再对下安排零星专款,集中财力办大事、办急事。财政投入要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加大对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支持力度。

  四、规范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足额安排到位;超编人员工资、自行发放的津补贴不予安排。报刊杂志社、机关服务中心、开发性科研单位及其他有创收能力的单位都要逐步退出财政供给范围。以前靠收费养人的机构在收费项目取消后,原则上就地安置分流,不得转为财政供养人员。公用经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分项、分级别、按单位工作量大小分档次确定开支标准,按单位编制人数安排,在节俭的原则下保证基本运转需要,鼓励各单位节编,公用经费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严格控制设立各种临时机构,临时机构工作经费在其挂靠部门经费预算中解决。严格控制党政部门主办的各种促销、洽谈、参观、评比和表彰等活动,对此类活动财政一般不再安排专项经费。

  五、完善专项支出预算编制

  专项经费要建立项目库制度,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视当年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一年一定;项目任务完成后,专项经费相应取消。从2003年起,以前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一律按零基预算处理,对确需保留的专项,各部门要按项目预算管理规定重新申报审定。年初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按先后顺序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统一平衡;省财政厅提出收支平衡预算框架报省政府审定后,对部门下达按科目控制指标,各部门在编制具体项目时要报经分管省长审核,并可按科目安排5%左右的“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在预算执行中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使用方案,报分管省长批准后动用。

  六、改进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本着“资金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打破部门界限,统筹合理配置。要注意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开减收增支的“口子”

  预算一经人大审查批准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除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增支政策和特大自然灾害动用省级预备费外,省财政不再追加支出。省级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和新增重大支出项目,省财政厅应事先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详细测算,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再报请省政府审核。对确需新增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厅要定期按程序提交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他会议原则上不具体研究资金问题。凡是涉及减收增支项目和部门申请资金的事项,一律先由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省领导一般不先作具体批示。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共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各部门在出台文件、整理会议纪要或为领导同志准备讲话材料时不要直接确定财政减收增支的内容。

  八、进一步规范预备费管理

  预备费主要用于抗灾救灾、维护稳定以及落实中央和省临时出台重大政策等难以预见的、重大紧急的特殊开支。预备费的动用由省财政厅每季度末向省政府申报一次,经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核后提交省长办公会审定。特殊情况经省长、常务副省长批准,可先由省财政厅执行,事后报告省长办公会。

  九、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制度配套改革

  所有财政性资金,按国库单一账户制度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即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专户,支出由国库直达最终收款人。省直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要迅速展开,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部门要按规定率先执行。所有利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大宗商品和服务的,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凡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说明情况。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对设立“小金库”、搞“帐外帐”、违规开设银行帐户、转移截留挪用资金、坐收坐支、继续违规保留收入过渡户的,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要坚决查处。

  十、加强部门财务管理与监督

  各部门财务和资金要统一归口到部门财务机构管理,不允许多头管钱。省财政厅要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后续管理工作,在下年度的预算安排上要体现奖优罚劣原则。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责任审计,对违反预算管理规定、隐瞒收入、虚报支出、乱收乱支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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