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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日期: 2015-06-2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省住建厅关于下发湖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19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5〕66号)精神,决定自6月起到12月底,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控制城市扬尘污染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管理措施,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既是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也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增加施工扬尘治理的相关内容,确保相关费用支付及时到位,不得强行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应将施工扬尘问题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制定实施细则,督促施工企业落实相关措施。对严重影响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建立内部检查考核制度,对施工现场定期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工程项目负责人是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成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特点,制定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措施并落实到位。 

    (二)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 

    1.建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备制度。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3.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4.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当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 

    5.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搭建封闭式搅拌楼,并做好降尘防尘工作。 

    6.建筑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对于已经造成道路污染的,要及时进行清扫保洁。 

    7.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洒水降尘,及时覆盖。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 

    8.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管控。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逐步建成绿色环保搅拌站。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搅拌楼生产应当实施封闭并采取防尘措施,搅拌站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预防渗漏措施,避免在运输途中滴、撒、漏。 

    三、工作目标

    至2015年11月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全部设立连续固定的合格围挡(围墙),市政工程全部设立固定或活动的合格围挡、警示标志,围挡(围墙)定期清洗维护;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全部硬化;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确保100%使用;裸土覆盖、固化或绿化处置合格率达90%以上;拆除工程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设备配备率95%以上;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环保配套设施配备率95%以上。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6月中旬前)。结合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全面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 6月下旬至8月)。全市所有在建或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项目为单位,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制订所承建项目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工作方案,并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对自查摸底发现本项目不符合施工环保要求的,要制订整改方案,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各地建设部门要按照方案整治重点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进行详细排查,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和指导各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并作为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评定和年度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直接列入“黑名单”,由建设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清除出黄石市建筑市场。 

    (三)巩固成效“回头看”阶段(2015年9月至11月底)。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牵头会同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按照要求,对施工扬尘污染进行认真整治,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2015年10月底前,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重点为:一是各地区部署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情况,包括本地区工作重视程度、工作部署是否及时、检查督促是否深入、整治成效是否明显;二是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是否制订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实施是否到位、整治台账是否建立并跟踪落实和治理成效是否明显等情况;三是整治工作的宣传、先进经验的推广和对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曝光处理情况。各县(市、区)每季度也要开展一次督查,通过层层督查和日常检查,全面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拟订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组织机构、人员、资金、措施“四到位”,确保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监督。要建立举报监督、明察暗访工作机制,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对未履行扬尘防治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上限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对未达到扬尘防治标准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记入不良信息“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 

    (三)推进绿色施工。要不断提高施工组织科学性和施工工艺的精细化水平,遏制野蛮施工、粗放施工。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机械化的高效降尘设备设施,提高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的文明程度。鼓励施工单位研究开发运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工艺和设备,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对实行建筑工业化、预制构件装配式项目,施工现场节能环保示范效应较好,有效减少施工扬尘、噪音、建筑垃圾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加强辖区内管理督导和检查考核,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跟踪、有考核、有奖惩。要严格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行问责,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



[来源: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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