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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督查方案
日期: 2016-01-08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为督促大冶市、阳新县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有效开展,达到既定工作目标,特制订本督查方案。

  一、工作目的

  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2015〕18 号)要求,加强督导检查,了解掌握和督导大冶市、阳新县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指导帮助搞好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解决,确保大冶市、阳新县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把省安委会制订的专项行动落到实处,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级督查领导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王见祥  市安监局局长、市安办主任

  副组长:明恩平  市经信委副主任

  徐天刚  市安监局副局长、市安办副主任

  成  员:董湘华  市安监局监管四科科长

  陈  猛  市经信委煤炭办主任

  陈兴斌  市安监局监管四科副科长

  三、督查时间

  按照省安委会鄂安〔2015〕18 号文件要求,自7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大冶市、阳新县和开发区等3个地区“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积极配合省安委会办公室督导组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四、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督导检查各级政府及各煤矿企业集中开展“打非治违”、煤矿瓦斯、煤矿水害和煤矿顶板等四个方面的专项整治行动,达到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和强化煤矿灾害治理的目的,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督查煤矿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情况。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的行为:

  1、技改矿井是否实施全覆盖的自查和检查,督促煤矿建设项目完善建设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2、检查煤矿在技改期间是否存在非法组织生产的行为;

  3、检查清理辖区内煤矿建设手续不全、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煤矿,一旦核实,及时呈报有关部门取消技改资格;

  4、检查煤矿企业图纸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每季度向县(市、区)安监局报告采掘部署情况、交换图纸的要求;

  5、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井下密闭管理是否规范;

  6、检查煤矿是否存在图实不符,采用假图纸、假密闭逃避监管的煤矿的行为;

  7、对停工停产煤矿进行暗查暗访,检查煤矿是否存在擅自启封恢复生产和建设的行为;

  8、对停产整改煤矿进行检查,严查边整改边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督查煤矿企业开展瓦斯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1、检查煤矿是否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通风系统是否可靠,对瓦斯异常情况是否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2、检查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串联通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煤矿。

  3、检查煤矿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的规定。

  4、检查煤矿是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仪表,保证所有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和安检员、班组长、爆破工、电钳工下井作业时携带瓦斯检查仪表。

  5、现场检查矿井管理人员和区队长、班组长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携带瓦斯检查仪表的情况。

  6、检查煤矿盲巷和临时停工地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盲巷必须设置密闭和瓦斯检查牌板,严禁堆放杂物;临时停工地点是否保持通风并检查瓦斯;长期停工地点在恢复生产前必须排放瓦斯,严禁从业人员擅自进入长期停风的区域等规定。

  7、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企业是否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治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专项治理监控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检查监控系统操作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调校监控系统;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对瓦斯超限是否采取相应措施的煤矿。

  (三)督查煤矿水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1、各产煤县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014〕25号文件情况,是否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开展区域性水害普查工作,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煤矿企业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老空(窑)积水情况,是否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的煤矿。

  2、检查煤矿企业落实探放水措施的情况,煤矿是否建立防治水责任体系,在没有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窑)积水的情况下,一律采取“先探后掘”措施;煤矿是否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备和专业队伍;煤矿企业是否编制探放水专项设计,并严格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煤矿。

  3、检查煤矿是否健全应急处置措施。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应急撤人措施,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探放水过程中,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在汛期强降雨期间,应当主动停产撤人。要明确赋予并切实落实调度员、班组长、安全员紧急情况立即停产撤人权力,防止因逐级汇报延误最佳撤人时机。

  (四)督查煤矿企业开展顶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1、督查煤矿企业落实《防范顶板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的通知》(鄂煤监察〔2015〕57号)的情况,是否制定顶板管理措施。

  2、督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煤矿;现场检查煤矿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超空顶距作业和采用木支护的煤矿。

  3、督查煤矿落实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煤矿企业在井巷维修时,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矿领导现场盯守制度。

  五、工作程序

  1、督导组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产煤县(市)政府、区管委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对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2、聘请煤矿安全专家参加督查,为市级督查组提供技术支撑,指导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整改。,市安监局对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由辖区安监部门督促整改、复查验收,并书面报告市安监局备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煤矿企业所在地政府挂牌督办。

  3、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联合执法进行查处。

  4、市级督查组将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地面与井下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活动。

  六、有关要求

  1、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活动的督查工作,积极配合省、市两级的督导检查工作。

  2、严禁煤矿企业为逃避检查,搞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不良行为。

  3、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能,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来源: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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